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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根据《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闽政办〔2017〕141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和《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试行)》(闽科高〔2018〕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备案工作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有关单位:
根据《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闽政办〔2017〕141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和《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试行)》(闽科高〔2018〕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备案工作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一)申报范围
符合《扶持办法》的第五条规定。
有效期内或证书有效期后一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再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企业可以同时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备案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当年入库备案和认定均通过的,照常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
(二)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上报推荐入库备案企业名单时间
各设区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自行发布本地区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报。推荐上报入库备案企业名单截止时间为7月15日。
(三)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
(1)企业根据《扶持办法》第五条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入库要求的,向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入库备案申请。
(2)申报企业应登录省科技厅门户网站(http://kjt.fujian.gov.cn/),点击“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高企管理系统”)链接栏目进行注册登记,并按《实施细则》第三点(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材料详细清单见各设区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
(3)申报企业可自行选择委托符合《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4)申报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扶持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2.专项审计(鉴证)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根据《实施细则》di一点(三)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条件的,应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进行注册登记,按要求上传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学习;严格依据《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时应附上加盖机构公章及机构负责人签章的《中介机构信息备案表》。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报告中存在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备案管理部门将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在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相关工作。
3.设区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
(1)各设区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应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对本地区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拟提交专家评审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企业名单》(附件1)。
(2)各设区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选取。
(3)各设区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在推荐入库备案企业名单截止时间前将本地区《推荐入库备案企业名单》(附件2)、《入库备案企业奖补建议汇总表》(附件3)同时加盖科技、工信、财政等三部门公章后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并留存企业申报材料。
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
根据《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在变更之日起2个月内在“省高企管理系统”上提交并打印《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备案表》(附件4),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地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
各设区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应登录“省高企管理系统”审核变更后的企业是否仍符合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条件(涉及复杂变更的需组织专家评审),审核结果在企业发生变更之日2个月内通过网络提交,同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在“省高企管理系统”中予以公告。
经审核仍符合入库条件的,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由企业所在设区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重新核发培育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入库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由企业所在设区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取消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三、企业年报
2018年、2019年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企业应于6月10日前通过“省高企管理系统”报送上一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附件5)。入库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在“省高企管理系统”上予以通报;被通报企业入库三年内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三年期满后一年内不可再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各设区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应提醒、督促企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协助企业处理填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四、其他事项
1.各设区市科技、工信、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按照《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要求,充分了解掌握推荐申报企业的整体发展状况,认真组织做好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备案申报推荐工作。
2.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联系电话:0591-87881523;
省工信厅科技处,联系电话:0591-87430169;
省财政厅教科文处,联系电话:0591-87097713。
3.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部门委托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工业路611号福建火炬高新技术创业园1号楼九层907室;联系电话:0591-83718963、83779637,E-mail: fjcyzxfwk@163.com。
4.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福州市科技局 高新处 0591-83350719;
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科技处 0591-24349836;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高新科 0593-2093099;
莆田市科技局 工业科 0594-2655395;
泉州市科技局 工业科 0595-22579329;
漳州市科技局 工业科 0596-2933613;
龙岩市科技局 高新科 0597-3220530;
三明市科技局 工业科 0598-8590851;
南平市科技局 工业科 0599-8834365。
附件:1.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企业名单
2.推荐入库备案企业名单
3.入库备案企业奖补建议汇总表
4.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备案表
5.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3月27日
来源: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根据《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闽政办〔2017〕141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和《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试行)》(闽科高〔2018〕1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备案工作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留住龙岩乡愁,推广龙岩味道,丰富龙岩品位,打造龙岩名片,推动我市服务业发展及品牌提升,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三批龙岩老字号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招标文件加分项包括:AAA信用评级评级、ISO体系认证、售后服务体系认证、特种行业资质等,目前全国各省市在项目招投标、融资贷款、政府采购、企业宣传等,均要求企业出具信用等级证书、资信等级证明、信用评级报告,越来越多招标文件中明确表明拥有这些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直接加3-5分。
近期受全球疫情爆发影响,国外对口罩等防疫物资的需求量大增,口罩出口成了热门话题。近期也收到了不少企业咨询口罩出口事宜,现就防疫物资出口通关要求及收集整理的口罩等国外主要技术性贸易措施提示如下:
(一)国内开展CE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名录(二)中国境内可以开展医疗器械管理体系(三)29家正规欧盟授权PPE认证机构(四)国内市场上常见的认证证书样本
近期,随着新冠疫情在欧盟多个国家的扩散,防护口罩、防护服、护目镜等防疫物资成为市场上的抢手货。作为世界上zui大的防护用品生产国,中国企业也迎来了业务爆发期,无论是传统生产企业,还是转产的新企业,都希望借此机会可以将产品销往欧盟市场。
售前的尽心服务很重要,售后服务也不应忽视,如何做好售后服务是每个企业家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毕竟开发客户不容易,做好售后服务还能促成二次交易。
为严厉打击涉及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认证领域认证活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不断规范认证市场,提升出口防疫用品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国家形象和国际声誉,市场监管总局自2020年4月3日起决定开展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领域认证活动专项整治行动。为做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领域认证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技术支持,特制订本指导手册,以供参考。
(1)列入市、县(区)重点培育计划。享受产业龙头企业同等优惠政策;(2)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生产许可、环保、外贸、资质资格认定、海关、检验检疫等审批核准手续全部纳入网上审批、限时办结;(3)市财政科技经费专项支持,每家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不少于25万元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和受益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ISO9001认证企业要取得质量体系认证,主要应作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二是作好与体系认证直接有关的各项工作。关于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仍应从质量职能分配入手,编写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贯彻手册和程序文件,做到质量记录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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